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行业发展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指的内部矛盾,是指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发生的无法自行化解需要启动调解程序的纠纷。
第三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协会的争议处理调解机制。
第四条 为防范行业纠纷,协会应及时向会员宣贯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及行业自律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诉求。
第五条 争议处理:
(一)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提请协会进行调解。调解工作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协调处理意见,并公平、公正地进行调解。
(二)协会受理争议事项中,如一方为非会员,可视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参与协调。
(三)协会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提请仲裁机构、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违规违约事项的处理办法:
(一)会员违反行业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协会举报。
(二)协会要及时组织调查,对会员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根据其性质,给与如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组织协调双方和解;
3、行业内部通报;
4、公开通报;
5、取消会员资格;
6、建议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条 本机制自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