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会员服务管理,维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会员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三条 协会会员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拥护协会章程;
(三)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电池生产(含相关原材料加工及设备、配件制造)、科研、教学、经营、服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四)长期在电池相关行业从事生产、科研、教学、经营、服务等工作,并在行业有影响力的个人。
第二章 入会程序
第四条 会员入会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本着自愿原则,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填写单位会员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本人签字;
(二)单位会员还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盖公章)和单位简介;
(三)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秘书处通过后,单位会员应按相应标准及时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费;
(五)会费交纳完成后,由协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会员入会相关手续由秘书处会员部负责办理。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提出议案和工作建议的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协会的声誉;
(七)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和会议;
(八)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会员奖惩
第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对优秀会员进行表彰,分为通报表扬、授予优秀会员称号等。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五章 会员退会
第十条 退会程序:
(一)向协会提交退会书面申请;
(二)经协会秘书处讨论备案;
(三)交回会员证;
(四)发布退会公告。
退会手续由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2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不再符合会员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经协会秘书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第六章 会员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做好会员队伍结构优化调整工作,根据会员变动及行业发展实际情况,会员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副理事长单位调整:
(一)副理事长单位增补
副理事长单位从理事单位中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1.引领作用强;
2.综合效益好;
3.行业影响力大;
4.创新能力强。
(二)不再担任副理事长单位
1.副理事长单位并入有关单位的;
2.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
3.不能履行副理事长义务的。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调整:
(一)理事单位增补
理事单位从会员单位中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1.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并自愿申请;
2.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
3.履行会员义务较好;
4.愿意为电池行业作出贡献。
(二)不再担任理事
1.已调离原工作岗位;
2.主动提出请辞的;
3.不能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的;
4.其他不再适合担任理事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X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