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指协会为开展业务活动而设立的从事专项业务或研究的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党组织加强对分支机构党建工作指导。对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技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开展活动和对外交往中,必须使用全称,如:“中国电池工业协会XXXX分会”、“中国电池工业协会XXXX专业委员会”(其它称谓类推)。协会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协会负责分支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对接工作。
第六条 协会会员可根据本单位生产产品或专业特点、工作需要自愿选择参加协会所设分支机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应尽义务。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协会章程,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以下范围内开展活动。
(一)调查研究子行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组织子行业的学术交流与研讨、技术培训等活动;
(三)协助协会主办展会、技术交流会等;
(四)搭建信息服务交流平台,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工作,及时上报协会;
(五)关注并及时掌握行业遇到的共性难点问题,及时向协会反映;
(六)受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协助协会做好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的有关工作;
(八)协助协会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九)承办协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基本原则
(一)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对于确有必要设立且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要具备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经费保障、固定办公场所等。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所在单位与分支机构的承担单位可分设。
(四)协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制订分支机构设立指南,严格控制设立分支机构数量,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 设立程序
(一)指南制定。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协会制定分支机构设立体系指南及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
(二)提出申请。拟承担分支机构工作的单位向协会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设立分支机构的请示、拟承担单位的条件及优势、组建方案草案等。分支机构组建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分支机构职能、组织结构、拟邀主要负责人信息表、委员会名单、工作人员信息表、工作规划等。协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三)专家审核。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给出评审意见;2家以上单位申报同一分支机构的给出评审结果排序。
(四)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将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资料和专家评审意见报协会党支部前置研究,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核。
(五)理事会表决。分支机构设立议案经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提交理事会表决,做好会议记录,表决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六)召开成立大会。协会秘书处向分支机构承担单位下发批准设立通知,承担单位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应召开成立大会,并于会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议记录、现场材料等原始资料到协会秘书处归档备案。逾期未召开成立大会,取消承担资格。
第四章 分支机构到期调整
第十条 协会理事会届满时,需要对所有分支机构履行调整程序:
(一)受理调整方案。分支机构承担单位在协会理事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均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由主任委员签字的分支机构调整方案。包括继续保留、变更、终止等情形。
(二)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将分支机构是否调整书面意见经协会党支部前置研究,由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后,向新一届理事长办公会提出建议。
(三)公布结果。根据新一届理事长办公会讨论意见,协会秘书处对外公布分支机构到期调整结果。继续保留的分支机构可继续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继续开展工作;变更、终止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因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时,需履行变更程序:
(一)受理变更申请。分支机构因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需要召开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审议。会后10个工作日将变更申请和相关资料提交至协会,变更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原因、开会表决同意的会议记录、现场材料等。
(二)资料初审。协会秘书处对变更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三)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协会秘书处将变更资料和初审意见经协会党支部前置研究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
(四)理事会表决。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变更议案提交协会理事会表决,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协会应当在表决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终止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行终止程序: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
(二)分支机构因合并、分立或自身发展原因无法继续维持;
(三)违反《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章程》或本办法造成严重影响;
(四)拒不服从协会管理,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及其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协会资产,并导致资产流失;违规收费或者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造成严重影响;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连续2年不开展业务活动;
(七)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终止,应经协会党支部前置研究,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提交理事会表决,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协会于表决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终止后,协会收回分支机构证书。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机构设置
(一)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为委员会工作会议,不得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等。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次数不得少于1次。
(二)分支机构应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部门,办事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六条 委员管理
(一)分支机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般由协会推荐,并从理事单位或协会秘书处推荐人员中产生。主任委员每年年终须向协会进行年度工作述职。协会将从德能勤绩廉等角度对主任委员进行考核评价,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进行撤换。
(三)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任职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2.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诚实守信、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
3.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4.在本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技术水平或行业影响力;
5.熟悉本领域政策、技术、市场与发展趋势;
6.热心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能投入时间精力履职。
(五)分支机构的委员须为协会会员,所从事工作应与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七条 业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应在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工作规则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不得以协会、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二)分支机构以 “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承办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与其他主体合作开展活动的,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活动过程监管,承担相应责任。
(三)分支机构举办重要活动前需向协会秘书处报备,在活动举办过程中严禁铺张浪费。
(四)分支机构不得违规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五)分支机构不得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涉及收费的项目应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六)分支机构不得将自身业务活动转包、委托给与协会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七)分支机构不得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八)分支机构在对外合作中凡涉及到经济往来和法律责任的业务活动、项目,应由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向协会分管领导沟通并征得同意后,以协会名义签署合作协议、合同。期间,若因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使协会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协会有权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九)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及委员名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员编号、委员等级、单位名称、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委员有效期等)。
(十)分支机构正式成立前、变更和终止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业务。
第十八条 会费管理
分支机构新发展的会员纳入协会会员管理,须依据协会团体会费标准交纳会费,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十九条 捐赠管理
分支机构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和接受捐赠,不得截留或者私分捐赠收入。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全部收支要纳入协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管理,不得另设银行账户,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经费使用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分支机构差旅费用标准统一按照协会标准执行。
(三)分支机构经费使用管理执行协会相关制度。
(四)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收取费用应附有合作协议、合同。
(五)分支机构终止后的结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协会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章使用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使用协会公章。分支机构承担单位提出公章使用申请,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签字同意后,报协会秘书处按照协会公章使用审批程序办理。分支机构办事部门和协会秘书处应保管好公章使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
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情况以及负责人、授权工作范围等信息在协会官方网站或公众号上进行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监事监督
协会监事应当对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