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新闻发布工作,扩大信息公开,提升工作透明度,树立协会对外良好形象,更好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以及《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设立新闻发言人1名。 第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按照工作程序研究任命协会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须具备较高政治素养和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强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熟悉电池行业情况,主动引导好舆论导向。新闻发言人任期内提出辞职的或其他原因致使岗位出现空缺时,由理事长办公会重新研究确定。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坚持新闻发布工作服从协会的工作大局; (四)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发布新闻内容。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以下信息: (一)协会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 (二)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理情况; (三)社会关注的与行业相关的热点问题; (四)协会发生的舆情事件; (五)根据工作需要应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发布的新闻内容和口径须经理事长批准同意,必要时提交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讨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新闻信息。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定协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发布新闻信息,综合运用多种发布渠道形式,加强正面宣传。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及各部门应当全力配合新闻发言人的工作,为新闻发言人提供所需信息,推动信息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 提供新闻发布所需材料的部门应当审查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等,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未经授权以协会名义擅自发布新闻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协会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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