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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2017-07-25 09:28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为促进我国电池行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推动电池行业自主创新,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电池行业发展需要,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决定开展组织制定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中电池协标准”)工作。为规范管理,促进中电池协标准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电池协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虽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根据市场和会员需求,组织制定并发布的一种规范性技术文件。中电池协标准是电池行业市场标准体系的主体成份,是国家新标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为确保中电池协标准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制定中电池协标准应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和有关国际惯例,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面向市场需求。围绕市场和创新需求,反映市场、贸易需要及技术创新发展;

    (二)坚持先进性。中电池协标准水平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水平,应体现行业技术创新成果和发展趋势。对行业先进技术成果优先转化为中电池协标准,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工程应用;

    (三)保持协调一致性。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应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互协调、统一,符合电池行业发展政策及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

   第四条 中电池协标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统一编号:T/DCB xxxx-yyyy,其中T为中电池协标准作为团体标准的代号,DCB为中电池协标准中文名称缩写, xxxx为中电池协标准序号,按照发布顺序编号;yyyy为中电池协标准发布的年代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为中电池协标准的归口单位,负责中电池协标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研究制定中电池协标准的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和审定中电池协标准立项建议;组织中电池协标准的起草、审查、批准等工作;提出中电池协标准的复审建议,完成标准复审工作;承担中电池协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与政府标准体系的互补配套。

    第六条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分支机构或由会员和分支机构发起组织相关企业、科研及检验检测、院校等制定中电池协标准,应组成标准化工作组,作为标准起草单位,负责向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申报立项、组织标准起草、征求意见、上报批准等事项。标准起草单位对所报批中电池协标准的质量负责。

    第七条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对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发起组织制定中电池协标准事项可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以利于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章 标准制定

    第八条 中电池协标准制定工作应当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

    第九条 中电池协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

    第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中电池协标准,由标准起草组负责起草。标准起草组构成应符合参加标准起草各方利益均衡的原则。标准起草组完成标准编写并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各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和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报中国电池工业协会。

    中电池协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负责组织对报批的中电池协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函审。

    会议审查时,应写出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审查专家名单(需专家签字)。

    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并附送审稿函审单

    第十二条 会审标准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获得不少于参与审查专家的四分之三赞成票方为通过,形成标准报批稿。函审标准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第十三条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工作组应对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必要的修改,经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确认后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组应根据审查结论和意见提出标准报批稿,报标准归口单位审核。报送材料有:

    (一) 中电池协标准报批单1份;

    (二) 中电池协标准报批稿2份;

    (三) 中电池协标准编制说明1份;

    (四) 中电池协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1份;

    (五) 中电池协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1份;

    (六)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如适用)各1份;

    (七) 上述全部文件的电子版本(应与纸质文件一致)。

    第十五条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对标准报批稿等相关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起草组,完善后重新上报。

    第十六条 中电池协标准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秘书处统一审查并编号,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以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公告形式发布,并组织出版发行。

    第十七条 中电池协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6-12 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 6 个月,超过 18个月未能发布的中电池协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八条 对于已有成熟标准草案的项目,如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和对现有标准的修订或其他标准的转化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即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或审查阶段。

    第十九条 中电池协标准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负责解释。修订过程中的有关材料,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存档。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条 中电池协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不应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结束时要填写中电池协标准复审意见表和中电池协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中电池协标准复审结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继续有效。对仍适应产业和技术发展要求,不需进行修改的中电池协标准,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在原标准编号的年号后加确认年号(用括弧标示)。

    (二)修订。对需要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要求进行修改或调整的中电池协标准,复审结论为修订,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立项、修订。修订完成后,标准的年号改为新版发布年号。

    (三)废止。对己无存在必要的中电池协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使用。

    第二十三条 当中电池协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进行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产业、技术和市场发展需要时,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对标准进行修改,应按标准审查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标准复审结论和标准修改事项,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鼓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各会员单位积极宣传、推广、使用中电池协标准。鼓励生产企业、社会各界依据中电池协标准开展相关的产品制造、认证、检测、评估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建立以中电池协标准为基础的认证规范和体系,开展产品质量评价及认证管理。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针对中电池协标准合法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开展的第三方评估,使标准得到社会更多方面的认可。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中电池协标准的版权属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二十八条 中电池协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中电池协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中电池协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中电池协标准的制定,按照“谁需求、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或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根据项目对行业的重大影响程度和实施成果,向政府部门争取经费支持,以及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第三十条 中电池协标准筹集经费,主要由归口单位用于标准制修订、出版、推广,以及中电池协标准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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