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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6-04-12 15:23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 )和《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协会分支机构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简称电池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电池协会根据开展工作或专项业务需要而设置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应与电池协会届期一致。

第三条  电池协会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技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中心。在开展活动和对外交往中,必须使用全称,如:中国电池工业协会XXXX分会中国电池工业协会XXXX专业委员会(其它称谓类推)。电池协会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接受电池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电池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  电池协会的会员,根据本单位生产产品或专业特点、工作需要,可自愿选择参加电池协会任一分支机构,作为其成员,享有相应权利,履行应尽义务。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在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一)调查研究子行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组织子行业的学术交流与研讨、技术培训等活动;

(三)搭建信息服务交流平台,承担相关统计分析;

(四)积极向协会反映子行业的情况,提供意见和建议;

(五) 掌握成员遇到的共性难点问题,及时反映成员诉求;

(六)受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协助协会秘书处做好发展会员工作;

(八)承办协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第七条  设立电池协会分支机构的基本原则:

  (一) 设立分会”的,应按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以电池制造产品的正极或负极应用材料界分的子行业为基础;或不与此类子行业交叉、复合设立,以具备符合规定的行业归属条件为基础。凡新设立分会,不得与已设立分会的子行业交叉、复合设置。

  (二) 设立技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应根据电池行业经济、技术、服务发展需要为基础;

  (三) 设立中心的,应符合电池协会开展专项业务和面向行业、企业服务需求;

  (四) 设立分支机构,须有规范的名称、组织结构、固定的住所和经费来源;

  (五) 设立分支机构,须有确定的成员单位和一定数量的大中型骨干成员单位;

  (六) 需要筹备设立分支机构时,发起人(单位)应当在电池行业(或子行业)有一定影响力,能得到业内或大中型骨干企业认可;

  (七)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发起人(单位)向电池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报告,附说明设立分支机构理由、骨干单位、业务范围、构成成员(单位和单位代表基本情况)、经费来源、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以及筹备组工作计划等。

(二)电池协会审核。由电池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审核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理事长签批。

(三)经理事长同意后,将设立分支机构议案提交电池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

(四)经电池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分支机构筹备组应于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电池协会发放分支机构证书。

    第九条  分支机构因届满、住所迁移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单位调整,需履行变更程序。

(一)由分支机构向电池协会提出请示报告,说明变更后承接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情况,并附相关《会议纪要》,载明因拟变更事项召开会议的情况,包括: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会议主持者,变更事项涉及的理由、表决情况等;

(二)由电池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长签批;

(三)由电池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国家和本协会《章程》规定,履行终止、注销程序。

(一)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二)未经本协会批准,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全国性或电池行业性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分支机构冒充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背《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乱收费或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性活动,违反财务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或未能完成电池协会委托任务的。

第十一条  电池协会决定终止、注销分支机构的,须由电池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电池协会负责收回终止、注销的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印章,同时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电池协会分支机构应依据《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规范行为,并报电池协会备案。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成员均为电池协会的会员。分支机构发展成员视为电池协会发展会员,须向电池协会秘书处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其管理、服务、会费收取等应按《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分支机构不得向成员重复收取会费。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电池协会会员中热心为分支机构成员单位服务的大型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科研带头人,在行业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由分支机构在充分征求成员意见基础上,提出推荐人选,经成员单位2/3以上同意后,报电池协会,经理事长会议审议,由电池协会聘任。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须于上一年1215日前报电池协会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复执行,未经电池协会同意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1215日前向电池协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接受电池协会年度检查。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合作活动须由电池协会统一或者授权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未经电池协会批准或者授权,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凡经电池协会批准,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工作或活动,举办会议、会展等,须使用“中国电池工业协会XXXXX分会”全名称,不得单独使用“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名称。

第二十二条  凡由电池协会委托分支机构开展工作或活动,举办会议、会展等,对外名义须体现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主办、分支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电池协会对分支机构在财务上试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以收定支、自负盈亏的管理方式。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四条  经电池协会批准,分支机构与相关单位联合开展的工作或活动等,凡涉及资金、经费事项的,必须先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经电池协会秘书处复核后,由分支机构组织实施。所收费用应及时拨入电池协会基本账户,电池协会以适当比例核定分支机构活动经费额度。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日常办公、通讯、差旅、维修、项目活动、会议、培训等相关合法开支。各项支出应按照先预算、后开支的原则进行。分支机构报销必须提供合法的凭证,注明支出的原因及用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经办人签名,电池协会财务审核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协会财务制度,接受电池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电池协会党组织领导。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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