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会费管理,规范会费收取和使用行为,保障协会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和《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和会员组成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费标准和收取
第二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会员单位:3000元/年;
理事单位:8000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50000元/年。
第三条 会费缓/减。单位会员当年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缓/减申请,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可适当缓/减当年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四条 秘书处会员部负责会费收取等相关工作,每年6月30日前收取当年会费。新申请入会的单位,应自申请获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清会费。
第五条 协会收到会费后统一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会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
户 名:中国电池工业协会
银行账号:11 191 201 040 000 070
第六条 会员单位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新申请入会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缴清会费,视为入会无效,协会两年内(含当年)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三章 会费使用管理
第八条 协会会费由专职会计负责收支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费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原则。
第九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提供行业咨询服务;
(二)开展行业课题研究;
(三)开展信息统计和市场调研;
(四)运营维护协会官网、公众号等媒体平台;
(五)组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分支机构座谈会等工作活动会议;
(六)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行业自律等相关工作;
(七)为树立行业整体社会形象开展公益性工作和捐赠;
(八)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工作人员薪酬;
(九)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服务。
第四章 会费监管
第十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
第十一条 协会按时进行社会组织年检,提交《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表》,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6年6月27日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第九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