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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1-11-26 17: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简称“电池协会”)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民政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和《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池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开展专项业务需要而设置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届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电池协会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技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中心。在开展活动和对外交往中,必须使用全称,如:“中国电池工业协会XXXX分会”、“中国电池工业协会XXXX专业委员会”(其它称谓类推)。协会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接受电池协会理事会的领导,在电池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 分支机构印章由电池协会统一保管,经电池协会批准,分支机构可以电池协会名义进行活动,及时总结汇报工作情况。

第六条 电池协会的会员,根据本单位生产产品或专业特点、工作需要,可自愿选择参加电池协会任意分支机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应尽义务。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

第七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在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一)调查研究子行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组织子行业的学术交流与研讨、技术培训等活动;

    (三)全力协助电池协会主办的展会、技术交流会等;

(四)搭建信息服务交流平台,承担相关统计分析,及时上报电池协会;

(五)关心并及时掌握会员及相关子行业遇到的共性难点问题,及时向电池协会反映诉求;

(六)受电池协会委托,代表电池协会参加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协助电池协会秘书处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八)承办电池协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第八条 设立电池协会分支机构的基本原则:

  (一)设立分支机构,应根据电池行业经济、技术、服务发展需要,按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以电池制造产品或相关子行业为基础,不与已设立分会的子行业交叉、复合设置;

  (二)设立分支机构,须有规范的名称、组织结构、一定数量的成员单位,挂靠单位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费来源;

  (三)原则上分会会长可挂靠在电池行业(或子行业)有一定影响力骨干企业(独立法人单位),可定期轮值;秘书处在电池协会领导下,也可设立于企业或行业相关的第三方机构;

  (四)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

  第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

(一)电池协会秘书处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立分支机构方案,包括设立分支机构理由、业务范围、构成成员(单位和单位代表基本情况)以及筹备组工作计划等,报理事长办公会。

(二)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议案提交电池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经电池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适时筹备组织召开成立大会。电池协会发放分支机构证书,同时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分支机构因届满、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单位调整等需要变更的,需履行变更程序。

(一)由分支机构向电池协会提出请示报告,说明原因和变更后承接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情况,并附相关《会议纪要》,载明因拟变更事项召开会议情况,包括: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参加人员范围、会议主持者,变更事项涉及的理由、表决情况等;

(二)由电池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三)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提交电池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行终止程序:

(一)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

(二)违背《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
  
(三)未经本电池协会批准,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全国性或电池行业性活动;

(四)分支机构冒充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五)违规收费或者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电池协会两年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电池协会决定终止分支机构,须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第十三条  电池协会决定终止分支机构的,电池协会负责收回《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分支机构证书》,同时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电池协会分支机构应依据《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报电池协会核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成员均为电池协会的会员。分支机构推荐发展成员视为电池协会发展会员,成员须向电池协会秘书处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其管理、服务、会费收取等应按《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分支机构不向成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分会会长)1名,副主任委员(分会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由分支机构在充分征求成员意见基础上,提出推荐人选,报电池协会。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1215日前向电池协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接受电池协会年度检查;经电池协会审批的工作计划应严格执行,未经电池协会同意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合作活动须由电池协会或者授权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未经电池协会批准或者授权,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二十条  凡经电池协会批准,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工作或活动,举办会议、会展等,须使用“中国电池工业协会XXXXX分会”全名称,不得单独使用“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名称。对外名义须体现“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主办、分支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电池协会对分支机构在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方式,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日常办公、通讯、差旅、维修、项目活动、会议、培训等相关合法开支。

第二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1924日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第八届理事会二次会议通过起发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秘书处。



作者:中国电池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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