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会费的缴纳和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协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缴纳
第三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会员单位:2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4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
(四)副理事长单位:50000元/年。
第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协会批准可缓缴或减免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五条 新申请入会的单位,需缴纳注册费2000元。
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池类行业协会、政府行业管理单位、院校和行业媒体,提交入会申请并获得协会审核通过的免交会费。
第七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会费须一次性汇至协会账户;
(二)新申请入会的单位,应自申请获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
第八条 协会收到会费后统一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九条 未按规定时间缴纳会费的处理
(一)会员单位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且未提前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新申请入会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缴纳会费,视为入会无效,协会两年内(含当年)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三章 会费使用管理
第十条 会费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其用于以下经济活动范围:
(一)制作和寄发会员证书;
(二)编印和寄发资料;
(三)协会官网和自媒体运营维护;
(四)举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行业论坛、研讨会、交流会、座谈会以及其它工作会议;
(五)开展行业统计和市场调研;
(六)行业产品质量监督和行业自律宣传;
(七)开展公益性行业工作和捐赠社会慈善事业;
(八)开展国(境)内外政府相关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九)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薪酬;
(十)协会开展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协会办公室会员部负责办理会费缴纳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协会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财务工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会费使用管理办法,坚持原则,把会费用在为会员服务上。
第四章 会费监管
第十三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
第十四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年检,每年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其它应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五条 协会财务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监督。会费缴纳情况由协会秘书处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