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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会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
2020-11-09 10:4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会费的缴纳和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协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缴纳

第三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会员单位:2000/年;

(二)理事单位:4000/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8000/;

 (四)副理事长单位:50000/年。

第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协会批准可缓缴或减免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五条 新申请入会的单位,需缴纳注册费2000元。

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池类行业协会、政府行业管理单位、院校和行业媒体,提交入会申请并获得协会审核通过的免交会费。

第七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每年6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会费须一次性汇至协会账户;

(二)新申请入会的单位,应自申请获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

第八条 协会收到会费后统一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九条 未按规定时间缴纳会费的处理

(一)会员单位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且未提前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新申请入会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缴纳会费,视为入会无效,协会两年内(含当年)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三章 会费使用管理

第十条 会费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其用于以下经济活动范围:

  (一)制作和寄发会员证书;

  (二)编印和寄发资料;

  (三)协会官网和自媒体运营维护;

  (四)举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行业论坛、研讨会、交流会、座谈会以及其它工作会议;

  (五)开展行业统计和市场调研;

  (六)行业产品质量监督和行业自律宣传;

  (七)开展公益性行业工作和捐赠社会慈善事业;

(八)开展国(境)内外政府相关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九)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薪酬;

(十)协会开展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协会办公室会员部负责办理会费缴纳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协会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财务工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会费使用管理办法,坚持原则,把会费用在为会员服务上。

第四章 会费监管

第十三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

第十四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年检,每年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其它应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五条 协会财务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监督。会费缴纳情况由协会秘书处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


作者:中国电池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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