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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消费税重点企业座谈会在北京举行
2015-03-04 14:35

 

        根据2015年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16号发文《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2015年2月5日,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部分骨干企业在北京召开座谈会,分析了电池市场情况,讨论了电池消费税对电池产业的影响。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理事长韩作樑主持会议,约20位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

作者:中国电池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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